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坚持贯彻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保障占全省人口近1/3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对于全面提高人口素质和开发人力资源,培养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2001年,我省公布实施了《云南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10年来,全省各级政府不断完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规和政策,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投入,不断提高儿童工作水平。儿童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保护工作明显加强,社会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成长环境进一步优化,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全省儿童事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
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思想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省儿童发展事业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全省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儿童发展不平衡,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整体发展水平较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上升,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儿童健康保健水平偏低;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校际、城乡、区域间差距较大,婴幼儿早期教育资源不足、普及率低;文化市场对儿童的不良影响亟待消除;困境中儿童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不健全,艾滋病对儿童的影响加大,人口流动带来的儿童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全社会儿童优先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儿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等等。努力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促进新时期儿童全面发展,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儿童工作面临的重大任务。
未来10年,国际社会在推动人类发展进程中,将更加关注儿童的发展。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更加重视边疆、少数民族及贫困地区的发展。我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目标,为儿童事业发展创造了难得的机遇和有利的社会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精神,按照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儿童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所指儿童为出生至未满18周岁的人。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战略目标,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以优先保护、平等发展、普惠福利、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主线,以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为重点,以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为根本,努力改善儿童成长环境,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在建设开放富裕文明幸福新云南中促进全省儿童事业全面均衡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规政策和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促进儿童优先发展。
3.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表达意愿的渠道,重视、吸收儿童的意见。
二、总目标
推动将儿童优先原则落实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公共政策中。经过10年努力,以“五完善”实现“四提高、一保障”,即:完善覆盖全省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完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促进教育服务均等化,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完善儿童福利体系,促进儿童福利向普惠型转变,提高儿童福利水平;完善优化儿童成长环境的评价体系,促进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的形成,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水平;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促进儿童保护机制的不断健全,保障儿童合法权利的全面实现。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及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进一步完善儿童保健服务体系,保障儿童获得良好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的健康水平。
1.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控制出生缺陷发生率,减少严重先天缺陷儿的出生。
——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75%以上。
——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55%以上。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2)加强儿童保健工作。
——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1‰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3‰以下。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市、区)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5%以上。
——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95%以上。
——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岁以下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
——降低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病的发病率。
(3)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5%以下;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
——有效控制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降低儿童伤害死亡率和致残率。
——有效控制儿童肥胖、近视、龋齿等常见疾病的发生。
——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达到90%以上。
——提供儿童心理健康指导及行为干预服务。
——提高青少年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禁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
——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
——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4)控制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提高阻断水平。
——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率达到95%以上。
——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80%以上。
——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的比例达到98%以上。
——感染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的比例达到90%以上。
2.策略措施
(1)大力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有关保护儿童健康的法规政策,建立综合监督体系,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
(2)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网络建设。加大对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进一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发挥城市儿童医疗保健机构在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帮助农村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建设,提高计划免疫、常见病诊疗服务水平,为儿童提供良好的卫生保健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儿童健康信息系统,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儿童的保健管理率。
(3)完善出生缺陷三级预治体系。加强婚前、孕前健康知识宣传及医学检查。强化孕前、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健全产前筛查和诊断规范,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疗水平。为儿童提供免疫服务、疾病防治、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基本保健服务。逐步健全残疾儿童早期干预体系,加大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和早期康复的力度。
(4)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单位的管理以及对母乳代用品生产和销售的监督,广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活动,制定和完善支持母乳喂养的有关政策。
(5)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加强儿童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儿童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预防儿童伤害多部门合作机制和伤害监测、研究及干预体系。幼儿园、中小学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儿童应对突发事件和自护、自救、防灾、逃生的能力。建立和完善6岁以下儿童伤害监测制度。
(6)预防和控制儿童疾病。扩大免疫规划范围,完善免疫服务体系,提高免疫服务质量。普及辅食添加相关知识,提高科学育儿水平。推广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加强培训,降低新生儿死亡率。加强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推广5岁以下儿童常见疾病诊治的适宜技术。将预防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提高预防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综合服务水平。
(7)提高儿童身体素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确保中小学生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保证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体育锻炼活动。丰富中小学体育课教学内容,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发和推广适于儿童特点和喜好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加强对儿童膳食、体育锻炼的指导,有效控制儿童肥胖。
(8)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以州(市)、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为依托,建立儿童健康服务网络,为儿童提供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学校要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健全预防儿童视力不良发生的工作机制,在学生、家长、教师中开展爱眼系列活动,培养儿童良好的用眼保健意识和习惯,有效预防近视的发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生殖健康、禁烟、禁毒、防病教育,帮助儿童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9)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加强能力建设,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和治疗需求。
(10)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落实婴幼儿食品、用品的国家标准、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健全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1)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环境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保障儿童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建立健全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1.主要目标
(1)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重视3岁以下婴幼儿早期教育。
——加强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儿童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儿童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5%;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每个乡(镇)至少建立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优先在人口较少的民族乡(镇)建立公办幼儿园,有条件的村建立公办幼儿园。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
——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
——提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
——逐步实现城乡教育一体化,推进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2)提升中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
——做优中等职业教育,做强高等职业教育,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有效衔接。
——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
(3)提高特殊教育水平。
——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全面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改善办学条件,满足残疾儿童的教育需求。
(4)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丰富校园文化生活,适度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着力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策略措施
(1)大力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确保儿童接受良好教育。
(2)落实政府发展教育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依法保障教育投入,把教育均衡发展所需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优先予以保障。确保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不低于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要求。
(3)加快发展学前教育。优化、整合、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形成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的办园格局。完善学前教育发展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的办园标准和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制定合理的幼儿园收费标准,不断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开展示范幼儿园创建工作,推动城乡标准幼儿园建设。
(4)保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对入学率、辍学率、巩固率等义务教育核心指标的监控,健全控辍保学工作长效机制,防止适龄儿童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规定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5)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扩大优质教育覆盖面,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义务教育课程实施情况、教育质量、均衡发展监测评估和公示制度。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长效保障机制,提高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保证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农村寄宿制中小学要优先安排其入学。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
(6)提高职业教育水平。服务地区产业发展的需求,构建灵活开放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改革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着力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进一步完善职业院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和对优秀学生的奖励政策。
(7)保障残疾儿童接受教育。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投入,全面改善其办学条件,为残疾儿童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康复环境。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制度,扩大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举办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
(8)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继续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特别是提高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的比例。加快解决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教师短缺问题,鼓励高校毕业生(包括非师范学生)到边远贫困的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任教。把双语双文培训作为少数民族地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重视女教师培训,提高幼儿园男教师比例。
(9)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面向人人、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建立和完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义务教育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三)儿童与福利
不断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1.主要目标
(1)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达到95%,儿童保健覆盖率达到80%。
——为贫困家庭重病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提高6岁以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2)提高儿童享有公共服务的水平。
——逐步建立0—6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
——逐步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制度。
——建立6岁以下贫困儿童和16岁以下贫困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制度。
——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功能,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
——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全省3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建成1所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30万人以下的县(市、区)在综合社会福利机构内部设立儿童部;州(市)和人口超过100万的县(市、区)建立1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3)加强对儿童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
——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康复补贴水平。
——保障16周岁以上残疾儿童的就业权利。
——保障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提高孤儿的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的人数。
——保障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满18周岁子女生活、教育、医疗、就业权利。
2.策略措施
(1)提高儿童福利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大对儿童福利的投入,加快公办儿童福利院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步伐。研究制定《云南省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改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条件,完善功能,推动儿童福利机构由单纯养育型向养育、医疗、特教、康复及技能培训等多功能型转变。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为处于困境中的儿童提供生活、医疗、教育保障,通过分类施保,探索儿童生活津贴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优先纳入,改善其生存状况。
(2)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儿童医疗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优先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通过政府拨款、社会和个人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儿童大病救助基金,为贫困家庭重病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建立完善孤残儿童服务体系。完善残疾儿童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和范围,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全覆盖。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保障孤残儿童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4)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探索建立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对流浪儿童提供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专业化服务。重视对流浪儿童的救助和保护,州(市)建立设施独立、管理分区、具备教育条件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加强流入地与流出地的沟通协调,减少流浪儿童回流现象。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进一步优化儿童的成长环境,积极营造安全文明的社会氛围,促进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1.主要目标
(1)优化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
——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加大对儿童健康文化产品的研发及生产,满足儿童的精神文化需求。
——加强对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和影视中的监管,避免不良信息对儿童成长的负面影响。
——对各类儿童食品、玩具及相关用品的质量实施严格监控,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强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环境整治,营造安全文明的社会环境。加强儿童安全教育,提高儿童安全意识。
——建立完善州(市)、县(市、区)儿童公共活动场所,为儿童提供科普、培训、娱乐等多元化服务。
——增加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90%以上的社区建立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一体化服务的儿童之家。
——家庭、社区、学校要积极为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提供良好条件和环境。
(2)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
——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积极推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网络教育有效衔接。
——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博物馆等公共设施对儿童实行免费开放。
——保障儿童在家庭和社会文化生活中的参与权利,保证儿童享有符合年龄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
——培养儿童阅读习惯,提高儿童阅读能力。
——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倡导儿童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3)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家长家庭教育知晓率城市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
——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基本建立。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村委会至少建立1所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
——建立现代家庭教育理论体系和教学体系,提高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和指导者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办学质量。
2.策略措施
(1)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
(2)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和规范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报刊、歌曲、戏剧、动漫等作品。加大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力度,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推广绿色上网软件,有效控制儿童上网时间和浏览页面,防止网络中不良信息对儿童的伤害。积极开展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为主题的公益广告活动,弘扬传统美德,营造文明、健康的文化环境。
(3)加强对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经营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对从事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经营的企业,严格其生产资质,落实安全检查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安全受惠原则,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省、州(市)、县(市、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大型游乐设施质量专项检查活动。
(4)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并进行巡逻。校园附近严格按照规定设立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派民警和协管员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
(5)加大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力度。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加体育彩票公益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加大农村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运行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发挥我省民族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的优势,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儿童免费开放。
(6)健全儿童科普组织网络。巩固和扩大儿童科普教育工作队伍,加大儿童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力度,丰富儿童科普资源。加强农村儿童科普工作,对农村儿童开展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儿童的健康和科学意识。
(7)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为儿童提供适合年龄特点的图书,增加社区图书室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和图书角。“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各类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8)完善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完善各类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家长受教育水平。
(9)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加大节能减排、低碳生活、绿色经济强省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以儿童喜闻乐见的活动为载体,开展多样化的体验式教育,引导儿童自觉参与环保活动,增强环保意识。
(10)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体系,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以及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1.主要目标
(1)逐步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
——进一步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尊重、维护儿童的主体意识。
——发挥儿童的主体作用。
——保护儿童参与权、财产权。
——培养儿童的公民意识。
(2)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健全完善儿童的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建立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登记管理制度。
——依法保护儿童的各项民事权益以及诉讼权利。
——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3)严厉打击一切对儿童的侵害行为。
——禁止针对儿童实施的一切形式暴力。
——禁止虐待、遗弃及残害儿童的行为。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严禁利用儿童进行乞讨。
——控制并减少伤害儿童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保护儿童人身权益。
(4)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增强中小学生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法制课时、教材、师资落实率达到95%以上。
——中小学生法律知晓率达到95%以上。
——中小学法制副校长(辅导员)配备率达到95%以上。
——降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重新犯罪率。
——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5)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少年法庭数逐年增加。
——获得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受援人数逐年增加。
——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儿童法律援助中心(站)的比例达到70%以上。
2.策略措施
(1)大力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保护儿童的法律意识。积极开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发适合中小学生提升“禁毒、禁赌、禁黄”意识的知识读本,切实提高儿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发挥政府维护儿童权益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对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认识,加大对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的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3)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从立法层面完善现有儿童监护制度,完善委托监护和法院指定监护人制度。规范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孤儿程序,督促儿童福利机构依法履行对弃婴、孤儿的监护责任。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相关法律制度。
(4)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降低拐卖案件的发生,提高结案率。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健全对违法使用童工的监督、惩处机制。
(5)保护儿童的民事权益以及各项诉讼权利。推动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机构的专业化建设,建立未成年人民事立案绿色通道,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当事人予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继续加强“少年法庭”建设,完善少年刑事审判机制,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依法落实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措施;大众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当事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当事人身份的任何资料。
(6)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扶助政策,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加大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7)完善不良行为儿童矫治制度。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刑事处罚。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其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1.各级政府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机构结合各自职责,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
2.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儿童发展规划。州(市)制定本地规划原则上10年1个周期,县(市、区)制定本地规划或实施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省实施儿童发展规划的体系。
3.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部门规划的衔接。各级政府应将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成员单位、有关机构应将规划纳入本部门、本系统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4.优化规划实施的法规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和司法保护,保障儿童合法权利。
5.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边疆、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儿童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事业发展。
(二)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
1.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规划的实施。
2.建立会议报告制度。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每5年召开1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情况。
3.建立考核问责制度。将主要目标纳入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成员单位、有关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每年分级对规划指标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实施规划不力或出现重大问题的责任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4.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规划实施的相关信息,准确掌握规划实施进度,适时进行评估,解决存在问题,促进规划顺利实施。
5.建立评比表彰制度。省级每5年表彰一批实施规划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州(市)、县(市、区)的评比表彰由各地自行决定。
6.健全联络员制度。加强联络员队伍建设,建立联络员定期交流学习培训机制,增强联络员开展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7.建立妇女儿童工作特邀监督员队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规划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提高实施规划的能力和水平
1.加强实施规划的知识培训。各级行政学院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为培训重点,将儿童优先原则的有关内容及有关法规政策作为培训内容,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和研讨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将实施规划业务知识培训纳入部门培训计划,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2.注重实施规划的调查研究。针对儿童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加大调查研究力度,不断改进和完善促进规划实施的策略措施,有效推动规划的顺利实施。
3.实施重点工程项目。围绕解决儿童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实施一批重点工程项目,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具体项目根据各领域目标任务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鼓励儿童参与规划的实施。儿童既是实施规划的受益者,也是实施规划的参与者。在实施规划的过程中,注重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儿童参与意识和能力。
5.加强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设,确保机构单设、编制单列、人员专职和经费专列,实现办公室权责一致。
五、监测评估
(一)监测评估的主要任务
1.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科学客观评价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为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2.本规划实行年度专项监测评估,2年阶段监测评估,5年中期检测评估,10年终期监测评估。
(二)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和职责
1.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2.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业务人员组成。负责对规划监测统计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统计指标体系、监测统计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统计报告等。
3.评估组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对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完成对统计监测数据及报告的评审,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适时向社会公布。
(三)监测评估工作的步骤
1.制定规划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确定监测指标和重点评估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明确判断标准等。
2.制定监测、评估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
3.开展监测评估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统计调查和专项调查收集数据,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质量审核和分析研究,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实施成效,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四)监测评估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规划监测评估工作。各级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应切实履行职责,及时研究监测评估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2.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规范并完善统计指标,实行常规统计、统计调查与专项调查相结合。建立并完善省、州(市)、县(市、区)及部门的统计数据库,将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纳入部门的工作要求,提高对数据的管理、分析和应用能力。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公布程序,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
3.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统计数据及报告,各级统计部门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监测统计表及监测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估报告。
4.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应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监测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确保各级统计部门有专人负责监测统计工作。